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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谢某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韩某净身出户并将主要财产转移至韩某名下,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因韩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谢某作为原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真实性审查。谢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同居且未真正分割财产,韩某则辩称离婚系感情破裂所致。法院需查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实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多名邻居的证人证言及双方离婚后的水电缴费记录,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离婚协议系为逃债而作。韩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合议庭结合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及双方陈述,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确认了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在审理中明确认定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警示当事人,通过虚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确认协议无效或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