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女方陆某所有,男方周某配合办理过户,剩余贷款由周某承担。”离婚后,周某未按约偿还贷款,导致房产被银行查封。陆某遂起诉要求周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周某抗辩称,协议中“剩余贷款由周某承担”仅指内部债务分担,对外不产生效力,且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其父母主张权利,涉及继承与析产争议。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其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陆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再审过程中,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催款通知书及房产查封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提交了其父母出资证明及家庭内部记账本,试图证明房产实际权属及债务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的文义解释,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二、支持陆某的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剩余贷款由周某承担”条款有效,周某应向陆某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相应违约金;三、驳回周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即使债务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协议明确约定由另一方承担,该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通过文义解释支持了守约方的权益,强调了离婚协议严肃性,对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解释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