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蒋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蒋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2年林某再婚并生育二胎,主张原抚养费标准过高,请求变更。蒋某则主张林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的“额外教育基金”条款模糊,拒绝履行。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及额外教育支出的条款解释,特别是林某再婚后的经济能力变化是否构成变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以及“额外教育基金”的具体范围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提交了再婚证明、新家庭收入流水及原离婚协议原件;被告蒋某提交了女儿过往大额医疗及课外辅导支出凭证,并申请两名亲属作为证人出庭,就双方离婚谈判时的口头约定进行佐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书面协议的冲突之处。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蒋某抚养的约定;二、驳回原告林某要求降低每月固定抚养费至1000元的诉讼请求;三、确认离婚协议中“额外教育基金”条款有效,判令原告林某按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大额教育支出凭证,向被告蒋某支付相应款项,但总额不超过每年5000元;四、驳回被告蒋某其他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确立了在特殊时期(如女方再婚生育)下,变更抚养费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仅凭单方经济状况变化随意调整,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协议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