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赵某系现役军人。2020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因赵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履行,吴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吴某诉求,认为未经军人同意不得判决离婚。吴某不服,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双方已达成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分割协议,且赵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符合离婚实质要件,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赵某履行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吴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证明赵某长期分居的视听资料(录音及视频),旨在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协议真实性。赵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优先适用。
判决结果
本院再审认为,虽然赵某系现役军人,但双方已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赵某以军人身份为由拒绝履行已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双方协议效力,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本院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赵某按协议支付补偿金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已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有效的协议,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军人身份不能成为恶意违约的挡箭牌。裁判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契约精神,对规范涉军家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