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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内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董某负责偿还剩余房贷,邓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董某未按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长期阻挠邓某探视子女,甚至擅自将房屋出租牟利。邓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子女所有并责令董某配合过户,同时主张因董某违约导致房屋贬值及租金收益的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邓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还贷流水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董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称无力承担房贷且房屋租金已用于子女生活支出。双方围绕协议履行情况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产归双方婚生子所有;二、被告董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董某需将过去两年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的50%支付给原告邓某,用于补充子女教育基金;四、原告邓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被告应予以配合。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财产约定的强制执行力,强调父母不得以个人经济困难为由损害子女财产权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探视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柔性司法理念的结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