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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冯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冯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朱某发现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冯某母亲去世时继承了一套房产,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朱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继承所得,要求重新分割。冯某辩称该房产系对其个人的赠与或继承,且离婚时朱某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朱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再审/申诉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冯某母亲死亡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及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且未分割。冯某提交了离婚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朱某当时已知悉该财产。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核实了继承发生时间与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继承财产分割的复杂法律问题,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全面披露资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