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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在整理谭某某遗留的电子设备时,发现其名下有一笔未披露的定期存款及利息,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周某某主张该笔款项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要求依法重新分割。谭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周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系自愿放弃。双方因该笔存款的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公平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截图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及遗漏事实。被告谭某某提交了个人账户历史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试图证明款项来源及原告知情情况。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并围绕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展开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银行存款及利息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谭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该款项的60%作为折价款;三、双方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隐匿或遗漏中的关键作用。调解结果体现了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和谐解纷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