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冯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系夫妻,冯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马某某,债务由冯某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马某某诉请确认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以清偿债务。冯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军婚姻受特别保护,不同意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限制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马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经营生意的物证(如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采购单据)及聊天记录,证明离婚系为逃债的虚假行为。冯某某未提交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实际生活状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马某某与冯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无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厘清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时,若不存在军人重大过错,法院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审慎态度,但对财产债务纠纷仍依法裁判,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