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由陆某某独自承担,博某某无需分担。离婚后,因陆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起诉博某某,法院判决博某某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博某某在代为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陆某某追偿。陆某某辩称该债务实为其个人赌债,不应由博某某承担,且离婚协议系博某某胁迫签署,主张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追偿权的成立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证明其已实际承担债务及协议约定内容。被告陆某某提交了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试图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并申请对录音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偿还代偿款项人民币五十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虽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代为清偿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同时,法院对视听资料证据的严格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证据规则的双重尊重,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