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发现孙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孙某某个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周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孙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周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仅因当时房价低迷自愿放弃分割,现属反悔。双方对房产性质及离婚时是否知情存在重大争议,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财产隐匿转移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周某某作为上诉人,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且孙某某存在故意隐匿行为。孙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周某某当时已知悉该房产情况。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争议”条款的解释,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若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且该财产确属未处理遗漏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驳回事后反悔的诉求,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和契约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