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曹某某所有。2021年,韩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家庭暴力胁迫手段,隐瞒并转移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韩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曹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韩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以及韩某某的诉求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证明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主张该财产系婚后取得且被恶意隐瞒。曹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试图证明其抗辩理由。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取得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同时强调了诉讼时效与举证责任的重要性。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警示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并提供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