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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焦某所有。2023年,谢某发现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谢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焦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谢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无权再行分割。双方协商未果,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该商铺在离婚时的市场价值及权属登记情况。焦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商铺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展开。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2. 焦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谢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谢某配合焦某办理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资源的节约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