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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但谢某后通过韩某境外电子银行流水发现,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笔位于海外的巨额存款及对应债务。谢某主张该笔债务虽未列入原协议,但实质为夫妻共同债务,且韩某恶意转移资产,要求重新分割并确认债务承担比例。韩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亏损,与家庭无关,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隐匿债务时的责任划分,涉及涉外因素下的证据认定与债务性质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韩某境外电子银行流水截图、公证认证文件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明韩某隐匿资产及债务存在。韩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部分境外司法协助文书,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最终认定谢某提供的电子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特定条款;二、确认涉案境外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谢某承担40%,韩某承担60%;三、韩某需向谢某支付因隐匿财产导致的补偿款。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及遗漏债务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外背景下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裁判启示在于,夫妻一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或虚构债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可根据过错程度调整债务承担比例,维护了婚姻中的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