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黄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然而,债权人起诉要求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主张该债务虽以黄某名义借入,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划分条款仅对双方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黄某则坚持协议约定,拒绝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双方就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效力范围产生重大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双方已明确约定债务各自承担。原告赵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学费缴纳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借款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特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对外效力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五十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由黄某负责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黄某未按期清偿导致赵某被强制执行,赵某有权向黄某全额追偿,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双方对此无异议,本案调解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各自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对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即便离婚协议另有约定,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夫妻内部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