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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离婚后,江某某在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证书。江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且因其长期对未成年子女缺乏关爱,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陆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不应再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商铺产权证书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及证明被告未尽家庭义务的证人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陆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并核实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权。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及过错赔偿争议,但原告在二审阶段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反映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需审慎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成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