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曾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2023年,于某发现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审理中查明,曾某确系故意隐瞒该商铺产权。然而,证据显示曾某长期对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于某在婚姻期间处于弱势地位,且于某在离婚协议签署时因受胁迫及恐惧,未主张该商铺权益。法院认为,虽然存在遗漏财产,但考虑到家暴情节及协议签署时的特殊背景,于某的主张缺乏充分法理支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对曾某隐匿财产行为进行司法审计。被告曾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报警记录,证明家暴事实存在。双方围绕商铺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及家暴对协议效力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与财产隐匿行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弱势方在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受胁迫状态。即便存在遗漏财产,若该遗漏系因家暴导致的恐惧或被迫放弃所致,不宜简单适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重新分割的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实质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