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离婚后,原告通过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大额资金转入该账户,且离婚时未予披露。原告认为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存在隐匿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完整流水证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与分割,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家庭监控录像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的事实。被告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款项性质为个人财产。法院经审核,确认监控录像与银行流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该笔存款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该笔财产由原告高某某分得百分之六十,被告黄某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诚信原则的维护。通过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结合银行流水,法院有效认定了隐匿行为,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