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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公司股权归马某某,但明确约定“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由马某某独自承担”。2022年,债权人张某以公司名义起诉,主张该笔5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某某依据离婚协议抗辩,但张某主张该协议未经其同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外部债权人利益时,是否具有对抗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处理,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证明债务确系公司经营产生且协议已明确责任划分。林某某提交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强调其无实际收入来源。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对外效力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第三人知情情况。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马某某个人债务,由马某某负责清偿;二、林某某无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马某某承诺若因该债务导致林某某财产受损,马某某全额赔偿。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内有效,但在未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不知情时,不得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调解结果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通过内部追偿机制保障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