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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徐某某所有,债务由陈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徐某某迅速转移隐匿财产,陈某某在债务危机爆发后,发现徐某某并未实际承担债务且独占财产,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认为徐某某的恶意串通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及家庭伦理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债务催收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等书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徐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的显失公平性,认定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陈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徐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此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此类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及家庭伦理的维护,对遏制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