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黄某为逃避对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黄某抚养,于某净身出户,并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于某发现后提起诉讼,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私下和解,于某申请撤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假离婚”背景下子女抚养安排的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婚姻及子女抚养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两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合意。黄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归属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的关联性,以判断财产转移的恶意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及司法审查难点。虽原告撤诉,但法院对证据形式的严格审查体现了对虚假诉讼的警惕。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即便形式上离婚,实质上的恶意串通仍可能被认定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