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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女方)与陆某某(男方,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陆某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并将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过户至江某某名下。离婚后,陆某某仅支付10万元,且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主张因军籍身份及部队管理规定,房产暂无法处置。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某支付剩余40万元补偿款并协助办理过户。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物证与书证;陆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关于军人房产处置限制的说明。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障碍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离婚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江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小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构成免除民事履约责任的法定事由。裁判启示在于,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需平衡军人特殊权益与配偶合法权益,确保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置的约定得以有效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与契约精神。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