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系合法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但未提及吴某名下某处位于内地的隐蔽房产。2023年,蒋某发现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吴某以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及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予以分割,以及军人身份对财产分割程序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蒋某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物证,证明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吴某提交服役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该财产已在协议中概括处分或已过诉讼时效。法院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处房产未作处理的条款;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蒋某办理该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归原告蒋某所有,原告蒋某向被告吴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离婚协议,对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军婚姻案件时,既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也保障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平衡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