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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时约定,女方在哺乳期结束后,子女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女方在离婚协议签署后不久即怀孕,并在哺乳期结束后以“子女尚需照顾”及“男方工作繁忙”为由拒绝移交子女抚养权,导致男方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就“哺乳期结束”的具体时点及抚养权移交条件产生分歧,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并责令女方配合移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特殊生理阶段(孕期、哺乳期)对既定抚养安排的影响及条款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审查。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子女出生证明及女方孕期诊断报告,主张女方在协议签署后怀孕,原约定的“哺乳期结束”节点应重新评估或顺延,但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胡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照顾子女且原告未尽抚养义务,试图证明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子女移交原告,并配合办理相关户籍及入学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安排的条款解释规则,强调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下,若协议已明确约定抚养权归属,除非存在法定变更情形,否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以生理状态变化为由单方拒绝履行已约定的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