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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韩某某名下某公司股权归焦某某所有。离婚后,焦某某发现韩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后,通过虚构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导致股权实际价值大幅缩水,严重违背协议初衷。焦某某认为韩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韩某某赔偿因资产转移造成的股权价值损失,并重新分割剩余财产。韩某某辩称资产变动系正常市场风险,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焦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股权在转移前后的价值差异及韩某某的恶意操作痕迹。韩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鉴定结论提出程序性质疑。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核实,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执行阶段对“隐匿转移财产”认定的严格标准。若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知或应知财产状况,事后仅以资产贬值或正常经营变动为由主张重新分割,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恶意转移行为的,法院不予支持,维护了离婚协议的既判力与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