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郭某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期间由蒋某居住。2023年子女成年后,郭某要求蒋某搬离并配合过户,蒋某主张该条款存在歧义,认为“年满十八周岁”指子女实际成年之日,且郭某长期未承担家庭主要开支,依据公平原则拒绝立即过户。双方协商未果,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效力及分割方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期限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协议真实有效及蒋某居住事实;被申请人蒋某提交家庭支出记录及沟通录音,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二、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蒋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对蒋某长期居住及家庭贡献的额外补偿;三、蒋某在收到补偿款后十日内配合郭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对于协议履行中的模糊地带,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为类似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与协议解释提供了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