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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2023年,男方前配偶之弟(第三人)主张该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实质为赠与,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男方欲撤销赠与并拒绝继续还贷,导致房屋面临被银行处置风险。女方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并强制履行还款义务。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性质认定及第三人介入对协议效力的影响,涉及继承与析产领域的复杂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还款流水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被告提交婚前财产公证记录及第三人出具的债权主张函;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房屋资金来源及男方单方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物权变动效力。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黄某所有;二、被告谭某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三、剩余房屋贷款由谭某继续偿还,若因谭某原因导致房屋被处置,谭某需赔偿黄某全部损失;四、第三人主张的债权与本案无关,另行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人身依附性与整体性,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同时厘清了离婚财产分割与第三人债权主张的界限,对处理涉及第三方权益介入的家事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