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吴某承担。离婚后,邓某发现协议遗漏了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一笔大额经营性债务,该债务发生于邓某孕期。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吴某追偿。吴某辩称该债务未列入协议,且邓某孕期期间其未参与经营,不应由其独自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的遗漏债务,在涉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背景下,内部追偿责任的划分及执行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邓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及还款凭证作为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已履行完毕。吴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经营合同,主张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行为,且邓某孕期未受益。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对遗漏财产/债务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遗漏债务处理的灵活性。虽实体上存在追偿争议,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债务,特别是涉及孕期等特殊时期的债务,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