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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彭某涉虚假离婚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彭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蒋某承担,但双方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蒋某遂以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向彭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其因“假离婚”导致权益受损。彭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且蒋某起诉目的系转嫁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以及家庭暴力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点在于法律适用及证据效力,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作为书证,试图证明彭某存在家暴行为及离婚协议的虚假性。彭某提交了双方婚后的共同生活照片及聊天记录,反驳家暴指控,并强调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家暴证据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以虚假离婚为背景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若缺乏充分法定过错证据或存在恶意诉讼嫌疑,法院可依法准许撤诉。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维护司法严肃性与公序良俗。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