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陆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陆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焦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陆某某,法院判决陆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某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起诉焦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焦某某个人债务及协议效力。特殊情节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对子女生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债务已清偿及协议约定。焦某某质证认可协议真实性,但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其单独承担。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协议履行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某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的效力,以及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划分虽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履行方有权向约定承担方追偿。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