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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于婚前协议约定,若离婚,孙某需支付吴某经济补偿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双方离婚后,孙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以吴某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配合房产变更登记。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补偿的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非直接抚养方在特殊生理期间(哺乳期)的履约责任认定,以及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孙某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哺乳期医学证明等书证。吴某提交了协议履行催告记录,孙某则提交了收入状况证明以抗辩履行能力。合议庭经听证程序,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孙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二、孙某于款项付清后五日内配合吴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若孙某未按期履行,吴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相关条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一方处于哺乳期,也不当然免除其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对隐私保护与实质公平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