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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女方)与周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江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江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匿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及对应的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江某某认为周某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周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合同等电子数据,证明该笔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被周某某控制。周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主张资金流向,但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主张。双方围绕该笔款项的性质及是否属于“隐藏”财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听取了双方关于军人特殊身份下财产管理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三、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涉及军人婚姻,亦不豁免其如实披露财产的义务。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隐匿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