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李某在离婚时已怀孕,且孩子出生后不久即进入哺乳期。吴某认为协议中未明确哺乳期内的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且李某存在阻碍探视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抚养费具体数额并保障探视权。李某辩称协议已生效,吴某应依约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涉孕期及哺乳期特殊情境下的解释与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哺乳期诊断书,以证明特殊生理阶段及履约现状。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吴某曾口头同意暂缓支付部分费用。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证据的法律效力及协议条款在特定人身关系下的解释空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有效,但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子女生活成本增加,酌情调整吴某每月抚养费支付标准;二、支持原告诉请,明确吴某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李某应予以配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在涉孕期及哺乳期等特殊情境下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同时,应优先保护妇女及婴幼儿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家事纠纷,为类似抚养费及探视权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