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韩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韩某,共同债务由韩某承担。2023年,彭某发现离婚时韩某隐瞒了一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5万元债务,该债务发生于韩某孕期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彭某认为该遗漏债务未纳入离婚协议处理,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并由双方分担。韩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借款,与家庭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彭某无权追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与分担,以及孕期债务性质的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彭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及孕期医疗单据作为书证,证明债务发生时间及用途;被告韩某提交了借款合同及资金流向证明,主张债务用于个人投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若一方隐瞒债务,另一方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隐瞒方追偿。同时,法院严格审查债务性质,强调“共债共签”及家庭受益原则,对保护非举债方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