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马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公司巨额债务,双方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马某、债务由朱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即俗称的“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不久,债权人起诉并执行马某名下财产未果,朱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马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朱某认为马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背负非法债务且精神受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提交《离婚协议》、公司债务凭证及多名知情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马某存在恶意。被告马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分配的合理性及双方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法院认定,即便离婚动机不纯,只要离婚程序合法,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原告以“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且其自身参与逃债亦有过错,故不予支持,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