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赵某一次性支付吴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弥补赵某婚内出轨及暴力行为给吴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然而,赵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吴某处于哺乳期,生活与精神压力巨大。吴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赔偿金及逾期利息。赵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吴某存在过错,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且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吴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主张被告违约。被告赵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并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无必要不予准许。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事后反悔,只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履行。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兼顾了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