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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婚后育有一女,处于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全额承担,焦某不承担清偿责任。离婚后,债权人向焦某主张债权,焦某被迫代为清偿部分款项。焦某认为彭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偿还其代为支付的债务本息,并赔偿损失。彭某辩称债务性质存在争议,且焦某自愿代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追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夫妻内部的效力,以及焦某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出具的收据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己方已履行代偿义务。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债务分担合理性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的约定内容及焦某实际清偿的事实,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追偿范围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某偿还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二、驳回原告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因共同债务被迫清偿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体现了公平原则及对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内部责任划分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