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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婚后感情渐淡,邓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隐蔽账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高风险投资及赠与第三人。邓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吴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吴某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过错。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隐匿财产的条款解释存在争议,邓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吴某恶意转移资产,吴某则提供部分转账记录抗辩。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吴某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激烈质证。邓某提交了详细的银行流水明细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吴某向第三人转账的事实;吴某提交了部分家庭日常消费凭证进行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收入支出的匹配度,以及吴某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鉴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及赔偿金额仍有分歧,法院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就隐匿财产部分达成妥协。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邓某与吴某离婚;二、确认吴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邓某分得70%,吴某分得30%;三、吴某向邓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规定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体现了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复杂家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