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董某所有,徐某配合过户。离婚后,徐某以协议中“配合过户”条款未明确具体期限及违约责任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并主张该条款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效。董某遂依据原离婚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焦点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执行可行性,徐某抗辩称其长期居住海外,客观上无法配合线下办理手续,且原协议未约定替代履行方式,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董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原离婚案件民事调解书以及房产登记信息。徐某则提交了其居住海外的签证记录、邮件往来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其曾尝试通过视频连线办理但被房管局拒绝,并主张原协议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沟通的真实意图及协议条款的法律解释空间,组织双方就执行方式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徐某同意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公证授权委托方式指定国内代理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徐某未按期授权,董某有权凭本调解书及公证书单方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徐某承担;双方就本案执行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确立了在被执行人身处境外时,通过“公证授权+单方执行”机制解决协助履行难题的裁判思路,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兼顾了法律刚性与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