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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原告)与黄某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高某某,但未提及黄某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2023年,高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存款线索,遂起诉要求分割。黄某某辩称该存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高某某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特殊在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及离婚时隐匿、遗漏财产的法律认定。高某某主张该存款虽在婚前存入,但婚后产生的利息及本金混同,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或至少利息部分应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截图及录音(视听资料),证明黄某某曾承认该存款存在且未分割。黄某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前存款凭证,主张财产性质及时效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诉讼时效起算点。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银行存款中婚后产生的利息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2. 黄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某支付该利息的一半作为补偿;3. 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再无争议;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军婚姻中财产性质的认定。调解结案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的维护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为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