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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陆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陆某某承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博某某偿还离婚时遗漏的50万元借款。博某某辩称该债务系陆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遂起诉要求陆某某清偿。陆某某抗辩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博某某作为军人配偶未尽审慎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遗漏债务的性质认定及军人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追偿权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提交借条及证人证言,主张债务用于家庭经营。因涉军人婚姻,法院注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真实性及债务用途关联性进行质证,最终认定离婚协议对内部债务分担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原告需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向被告追偿。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力的区别。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非举债方仍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后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非军人一方在债务认定中的审慎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