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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刘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登记在徐某名下的某处房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类隐匿财产的追索权。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刘某主张该房产为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债务与财产混同部分,要求徐某承担相应债务并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徐某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资金来源于其婚前存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二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房产为婚后购置。徐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购房发票及双方离婚时的沟通记录,证明房产属个人财产且无遗漏。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以及涉军婚姻中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严格区分。对于离婚后发现所谓“遗漏财产”,若证据显示该财产实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双方已明确处分,法院不予支持重新分割,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军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