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博某某抚养。2023年,博某某在整理前夫高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其名下尚有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高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故意隐瞒。博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且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购买凭证,证明该财产属婚后共同财产且被被告隐瞒。被告高某某虽出庭,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仅口头否认隐瞒故意,法院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为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归原告博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被告的其他抗辩主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坚持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并重的司法理念,为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