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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朱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江某名下,离婚时未作处理。朱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此时,江某正处于哺乳期,且朱某提出该商铺价值巨大,若不及时分割将导致其权益受损。双方就商铺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商铺价值及权属。江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与婚前财产的对应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该商铺确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未分割。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对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审查标准。即便存在隐瞒行为,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性质或分割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可驳回诉请,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保护与财产秩序稳定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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