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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吴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但在离婚时未予披露和分割。吴某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房产。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争议领域,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需兼顾子女抚养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吴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涉案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且被被告隐瞒。被告赵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证明力,确认了遗漏财产的存在及其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吴某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归原告吴某所有,原告吴某向被告赵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有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