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谢某在整理吴某遗留物品时,发现其名下有一笔未申报的婚前继承房产及相应增值收益。谢某主张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匿部分,要求重新分割。吴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谢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拒绝分割。此外,谢某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非离婚诉讼直接原因,但影响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考量。双方对房产价值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原告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财产隐匿事实及过错情形。被告吴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该房产为个人财产。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补偿金额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谢某所有,吴某需向谢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确认除该房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吴某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作为谢某获得补偿的考量因素之一。双方签字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婚前继承但婚后共同管理增值的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家庭暴力情节虽不直接改变财产性质,但作为过错方在调解中承担不利后果,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