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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婚后感情破裂,韩某长期遭受董某家庭暴力,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董某支付经济补偿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董某拒不履行。韩某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董某承担家暴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争取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董某辩称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否认部分暴力指控,但承认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争议焦点在于家暴事实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离婚协议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及离婚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及董某违约。董某对家暴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子女抚养条件的适宜性。合议庭认为,韩某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家暴事实存在,且董某未履行离婚协议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款及家暴损害赔偿金;四、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使存在离婚协议,若一方未履行且存在家暴等法定过错,法院可结合协议约定与侵权责任一并裁判。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