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蒋某、债务由蒋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麻某发现蒋某利用该协议转移资产,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且蒋某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麻某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及子女抚养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程序中,麻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财产混同事实;蒋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债务清偿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陈述,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串通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涉案房产归麻某所有;二、蒋某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假离婚”形式逃避债务并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通过认定恶意串通无效,并支持过错方损害赔偿,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诚信原则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离婚自由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