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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高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并支付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婚姻存续期间的高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离婚后,高某以该款项性质不明、缺乏具体计算依据为由拒绝支付,并拖延配合过户。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明确该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方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以及家庭暴力背景下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的界限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证,主张高某存在家暴事实且协议条款应作有利于受害方解释。高某辩称该款项属赠与,条件未成就。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重点审查家暴证据链及协议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高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于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二、高某于上述期限内一次性支付于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婚姻期间家庭暴力行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协议剩余款项的结算;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在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下,应结合协议背景及保护弱势方原则进行解释。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注重隐私保护及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为类似涉家暴离婚协议执行争议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