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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徐某,存款平分。离婚后,李某发现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隐蔽账户转移大额存款,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徐某存在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李某主张徐某恶意隐匿财产,违背离婚协议公平原则,且其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徐某辩称已按约履行,否认隐匿行为,认为李某证据不足。双方对财产流向及过错认定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签署后是否可因一方隐匿财产而撤销或变更,以及隐匿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李某提交银行流水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徐某在离婚前半年将资金转入亲属账户。徐某质证称该转账系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并提供相应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对隐匿财产事实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间接视听资料不足以证明恶意转移,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警示当事人需确保证据链完整方可主张权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