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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离婚后不久,孙某发现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此时冯某正处于哺乳期,孙某主张该债务虽以冯某名义签署,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分担债务。冯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与家庭无关,且孙某在离婚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承担。双方因债务性质认定及财产遗漏问题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借款流向及用途;被告冯某提交了个人消费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用于个人娱乐。法院重点审查了借款发生时间、资金去向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鉴于案件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债务性质认定,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着重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孙某承担30万元,冯某承担20万元;鉴于冯某处于哺乳期,孙某同意在债务清偿期间暂缓执行部分财产分割义务,并一次性补偿冯某哺乳期生活补助款2万元。双方确认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争议财产。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披露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共债共签”及“家庭受益”原则在债务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平衡了债权人与弱势方利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情理法”融合的裁判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